雨花检察:变装大盗难逃法网恢恢
2023-12-20 09:14:1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翔 | 作者: | 点击量:8600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罗飞艳)一男子在盗窃时,通过更换衣服、佩戴帽子、口罩等手段,意图改头换面逃避法律的制裁,结果仍难逃法网。近日,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变装盗窃案件提起公诉,雨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出狱后屡教不改再“伸手” 

肖某某(男,21岁),从2016年开始,每年均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,去年12月刚刑满释放。出狱后,肖某某不仅不思悔改,反而钻研“安全”作案的方式。

6月14日凌晨,一名用帽子和口罩把面部包裹得严严实实的男子,从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步行来到附近街道,四处张望,确认无人后,该男子从店铺门缝里钻进去,将店铺前台里的现金、手机等物品盗取后,就离开了现场,又到旁边店铺采取同样的手法进行盗窃。

变装大盗“自作聪明”终落法网

经查,肖某某在每次作案前,都会前往就近的小区楼道或者楼顶偷取衣物,换上衣物、佩戴帽子和口罩后,从楼顶爬至旁边楼栋出来,再前往街道的店铺,通过挤门、爬窗等方式入室盗窃,盗窃后,又走进出来的小区楼栋,换回原来的衣服,再从最初进去的楼栋走出来。从2022年12月-2023年6月期间,肖某某流窜在湘潭,长沙天心、雨花等地进行盗窃,共盗窃11家店铺。

经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,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第264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肖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,综合肖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等,遂依法提出以上量刑建议,获法院采纳。

检察官提醒:“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”,不要企图通过“小聪明、小手段”来逃避法律的制裁,与其在怎么躲避惩罚上下功夫,不如放弃违法犯罪的勾当。只要有了“小动作”,就算伪装的再好,都难逃法律制裁。

法条链接:《刑法》第264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第65条: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。

前款规定的期限,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。

责编:李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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